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5〕31号
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
《规程》明确规定了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性质和任务,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图书馆(室)在新时期更新教育观念,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建设学习型校园的重要作用,按照《规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细则),加强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提高图书资源的使用效益,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做贡献。
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把图书馆(室)建设成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场所;服务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多方投入,增加设备和藏书,提高馆藏质量,建设设施先进的现代化中小学图书馆(室);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及全开架的流通形式,提高图书使用效益;依托网络,加强图书资源中心建设,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应用信息技术,发展网络数字化图书馆,扩大资源信息量;建设一支觉悟高,思想稳定、数量充足、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按照《福建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基本标准》(修订)(见附件),分类分阶段实施,逐步实现总体目标。
三、分类分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
城市和县城中小学校及乡镇中心小学按Ⅰ类标准建设;县城以下的其它中小学校按Ⅱ类标准建设。
(一)Ⅰ类标准建设学校的分步实施要求
1、2005年至2007年,全省建设约500所的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Ⅰ类标准)。
2、至2007年城市中小学校全部实现图书馆(室)自动化管理。
3、至2008年,80%的城市中小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的图书馆(室)建设达标;50%的县城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建设达标;县城中小学图书馆(室)全部实现图书馆(室)自动化管理。
4、至2010年,所有城市中小学校、县城中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达标,建有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区域,实现学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
(二)Ⅱ类标准建设学校的分步实施要求
1、至2008年,50%以上的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建设达标,中学实现微机管理。
2、至2010年,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建设达标,农村完小力争实现微机管理。
四、主要政策措施
1、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管理,指导省教育装备机构做好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配备、管理、使用和专业培训等日常业务和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设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规划和宏观管理,指导教育装备机构(教学仪器站)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管理和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继续发挥各市、县(市、区)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和协调作用。
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2、队伍建设
根据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室)的性质和任务,全省实行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培训的办法,对高中(含完中)、初中、中心小学图书馆的馆长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工作于2005年启动,2007年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图书馆(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调资晋级和评优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在职称评定方面,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中,凡具有教师资格,且达到教师教学工作要求的,可选择参评教师系列职务,其余人员则参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
3、中小学图书馆(室)信息化建设
为贯彻《规程》,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自动化建设,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采用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是通过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合格的图书馆管理软件;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自动化、数字化建设标准以及标准的书目数据(CNMARC)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并指导;学校要有计划地增加电子出版物,建设与应用数字图书馆,让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获取最新知识与信息;各市、县(市、区)建有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应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一个图书资源中心示范点,并积极收集、整理数字化信息资源,利用网络为本地区学校的教育教学、课程改革提供资源共享。同时,中小学图书馆(室)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要克服将数字化信息资源与传统纸质文献资源建设彼此分割的现象,对多样化的信息资源进行系统整合。
农村要加强乡镇中心小学的图书馆(室)建设,并以其为依托建立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图书资源共享。
建立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编目中心数据库,逐步实现全省图书和期刊编目数据资源共享。
4、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服务课改的功能
各类学校图书馆(室)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和课外阅读指导。城市、县城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和乡镇中心校(图书中心)应积极探索培养学生文献检索与利用(含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读书方法、读书卫生知识、信息检索和采集等)能力的方法与途径。其它学校应通过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利用图书馆的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读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5、经费落实
《规程》明确了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双高普九”工作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在教育经费中每年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充实图书资料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爱国华侨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室)建设。
6、规范图书采购
为提高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图书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切实把好图书质量关和入馆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
7、评估工作
图书馆(室)是学校必备的办学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检查指导。省级示范、达标中小学等有关评估,都应把图书馆(室)建设列入评估内容,落实“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实施意见”。
2005年底至2007年开展“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的评估工作,要求每县(市、区)至少创建中小学各2所示范馆,凡达到条件的学校都可以申报。已获省级“示范”或“达标”称号学校的图书馆(室)和原已创建省级达标图书馆(室)的443个中小学图书馆(室)列入首批省级示范图书馆(室)评估,评估合格的颁发“省级示范图书馆”牌匾,不合格的将取消原“省级达标中小学图书馆”的荣誉称号,并收回达标牌匾。
2006年对各设区建立的图书资源中心试点,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2008年启动对各县(市、区)已实现“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合格县”(即已达到分类分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要求的县)进行评估验收。
8、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室)。 ,
附件:福建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基本标准(修订)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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