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教人[2005]044号
关于组织城区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
根据《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人[2005]14号)、《南平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暂行规定》(南教人[2005]32号)、《建瓯市2005年教育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城区教师晋升中、高级(中一、中高、小高、小中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为了使没有在农村任教经历的城区教师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具备申报资格,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9月起每年组织一批城区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教对象
我市城区需晋升中、高级(中一、中高、小高、小中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要求到农村学校支教:
1、截止2006年8月31日(以后按每年的任职年限截止期计算),男教师达到55周岁,女教师达到50周岁的。
2、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教育局批准的。
3、自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
二、支教时间:一学年
三、组织程序
1、教师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
2、教育局根据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统一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
3、派出学校、被支教学校、支教教师签订协议书。
4、支教结束后,被支教学校填报《南平市城区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情况表》。
四、支教教师的管理
1、支教期间,支教教师工资、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享受原学校福利待遇,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两趟。上述经费由派出学校负责。
2、教师支教期间,请假超过10天的,经被支教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并按时销假。无正当理由超假及擅自离岗的,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人110号)文件处理。
3、被支教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日常考勤及年度考核的鉴定工作。派出学校根据被支教学校的考核鉴定,确定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等级。
各学校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教师,并认真做好支教人员的推荐工作。2005年支教申请表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股。
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1、建瓯市城区教师支教申请表
2、南平市城区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协议书
3、南平市城区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情况表
建瓯市教育局
2005年6月8日
抄送:南平市教育局
建瓯市城区教师支教申请表 |
学校: |
|
|
|
|
|
|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现专业技术职务
及聘任时间 |
|
工
作
简
历 |
时间 |
在何学校任教 |
学科 |
职称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人
意
见 |
|
学
校
意
见 |
|
|
|
|
|
|
|
校长签名: |
申请人签名: |
学校(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市
教
育
局
意
见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本人意见栏:填自愿到农村支教一年,服从组织安排。本表一式三份 |
建瓯市城区学校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协议书
甲方:(派出学校校名)
乙方:(任教学校校名)
丙方:(派出教师姓名)
根据《南平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南平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教人[2005]32号),甲方派出丙方到乙方学校任教,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做好丙方的组织派遣和接收安排工作,丙方服从甲、乙双方的安排,丙方在乙方任教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任教期满即回甲方任教,若需延长任教期限,经三方协商后,再续签协议。
2、丙方到乙方任教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管理,甲方负责丙方的岗位聘任、工资待遇、奖惩实施、年度考核等;乙方负责丙方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的安排;丙方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认真参加乙方安排的政治学习、教研等各项活动。
3、丙方的工资、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享受原学校福利待遇,甲方负责按时发放,丙方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甲方予以报销。
4、乙方负责丙方的日常考勤,并客观公正地为丙提供鉴定,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对丙方进行年度业务考核的等级评定。
5、本协议自三方签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留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丙 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建瓯市城区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
|
任教所在学校地址 |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县(市、区)
农村学校任教 |
学科 |
班级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任教期间思想政治、教学工作、出勤等表现情况 |
|
任
教
学
校
意
见 |
校长(签名):
公 章: |
所
在
学
校
意
见 |
校长(签名):
公 章: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
公 章:
<,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送县(市、区)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