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瓯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建 瓯 市 教 育 局
瓯委教[2008]04号
关于印发《建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暂行规定》(修订)的通 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建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暂行规定》实施近一年来,在规范教师调配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将《建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校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暂行规定》(修订)
中共建瓯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建瓯市教育局
2008年2月16日
建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暂行规定
(修订)
根据瓯委[2005]52号《中共建瓯市委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建瓯市委教育工委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工作,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现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就教职工调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调配原则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严格按管理权限和核定的编制进行;满编和已超编的学校(单位)原则上只出不进,调入城区学校从严,缺编学校调出从严,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组织统筹调配、用人学校商调(组织同意批准)和竞争上岗、选拔调动等多种途径相结合;坚持优化教师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适应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调配范围
(一)根据市委编办核定的编制,缺编和严重缺科的学校,经市政府批准后,从以下两个渠道补充:
1、直接从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中招聘
普通高中从师范类院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或相同专业的非师类高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中招聘,职业中专专业教师可从非师范类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中招聘。初中、小学、实验幼儿园,可从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中招聘补充。招聘工作根据《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南人综(2006)24号]文件要求进行。
2、在教育系统内选调(公开选拔)
从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公办教师中选拔。参加选调教师必备条件(选项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在农村任教满五年以上;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素质和教学技能的公办学校教师。高中、初中教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的学历。
教师选调上后办理调动手续,第一年为试用期,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二)城乡间教师的调动
3、根据闽政[2004]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改变教师城乡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鼓励和吸引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乡镇学校调往城区学校的原则上采用公开选拔方式。
(三)城区间教师的调动
4、市区内教育系统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调动,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在调配原则的前提下:(1)属教学单位之间调动,需经进出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2)若要求调入非教学单位的,需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后报市人事小组决定。
(四)乡镇间教师的调动
5、乡镇间的教师调动应以“学科配套,服务教学相结合”为原则,尊重学校和教师的意愿,保证学校管理和教学的正常秩序。乡镇间教师的调动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五)县(市)之间、系统之间教师工作的调动
6、其他县(市)申请调入的教职工,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小组决定。
7、申请调到外县(市)或参加跨县(市)竞聘的(包括参加公务员考试),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上报市委教育工委研究。
属以下四种情况的教职工,须达到相应的服务年限方可申请,否则不予上报研究:
⑴聘上高级职称(含小中高)的教师,自聘上之日起服务期必须满6年。
⑵凡获得特级教师、闽北名师、南平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自获得之日起服务期需满6年。
⑶教师取得在职硕士学位后,服务期须满5年。教师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报学校研究同意。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⑷自2004年起,通过公开招聘到我市中小学任教的在职教师服务期须满5年。
凡经研究同意参加外县(市)竞聘的,自批准之日起(经批准则视同参加竞聘,报批截止时间为教师所竞聘学校的报名截止时间),有效期半年,半年内竞聘上的予以办理调动手续,未竞聘上的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调离原工作单位(比原工作单位相对薄弱的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竞聘上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三、调配程序和时间
(一)直接从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中招聘工作程序和时间
8、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初级中学、小学、实验幼儿园根据编委核定的编制和实际缺编情况,当年12月前将缺编专业和人数上报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和人数,依照南人综 [2006]24号文件要求,从高等院校招聘(含非建瓯籍)素质较高、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并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二) 从本市教育系统内公开选调教师工作程序和时间
9、各高中学校、城区初中校、城区小学、实验幼儿园根据编委核定的编制和实际缺编情况于当年6月30日前向教育局上报需选调的学科、人数和公开选调方案。市教育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学科需求、人数和公开选调方案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调方案于当年7月-8月采用公开竞聘方式选调。
(三)城区间学校教师调动工作程序和时间
10、教学单位之间调动: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呈报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如实提供近期教学实绩和工作表现以及接收学校考察并签署意见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11、申请调往非教学单位: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呈报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如实提供近期教学实绩和工作表现以及接收学校考察并签署意见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工委研究报市人事小组决定。
(四)乡(镇)区间学校教师调动工作程序和时间
12、本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呈报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如实提供近期教学实绩和工作表现以及接收学校考察并签署意见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五) 县(市)之间、系统之间教师工作的调动
13、外县(市)、外系统调入,本人提交书面调动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呈报表》,本人所在单位及接受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后,上报市人事小组决定。
14、调出本系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交书面调动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呈报表》,本人所在单位及接受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后,上报市人事小组决定。
(六)其他
15、根据中共建瓯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瓯委组综[2006]05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外借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从教育系统借用人员的,规定如下:
⑴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批准,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工作岗位,未按时返岗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⑵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批准,同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借用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未回原单位又无法正式调动的予以除名。
⑶自2007年5月1日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凡借出教育系统的人员,不予以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⑷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之间未经同意不准借用人员,否则一经查实、教育仍未返岗的,给予低聘或解聘,直至按擅自离岗处理,并对借出和借入教师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16、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文件精神,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调配工作监督
为确保调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市教育局成立调配工作监督小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3859894。在调配过程中,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行为影响调配工作公正进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修订)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修订)解释权归建瓯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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