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教督[200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县域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04年6月、2006年1月颁发了《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建立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简称“对县督导”),并于2006年初全省正式启动“对县督导”评估。“对县督导”制度实施两年来,对促进我省各类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新《义务教育法》和全国、全省“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原有“对县督导”部分评估指标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要求,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旨在促进县级政府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不断加大“督政”力度,促进县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教育公益性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我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修订)》印发给你们,与之相配套的《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备查材料与标准说明》、《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础数据表》同时印发,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和2006年印发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补充说明》同时废止。请各地抓紧组织新标准的学习,准确把握指标内涵,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室。
附件:1.
2.  (2008年3月3日更新)
3.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