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价[2007]60号
关于2007年秋季公办中小学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
高中学费:600元/生·期。
高中择校费:一中、二中12000元/生,三中、七中9000元/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高中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从2007年秋季开始也不再收取高中学费。
城区初中杂费: 160元/生·期。对未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杂费按减30元/生·期标准收取。
城区小学杂费: 120元/生·期。对未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的杂费按减20元/生·期的标准收取。
农村初中、小学(含建安东安小学,通济东溪小学、三门小学)免收杂费。
二、课本费最高限价见附表。
三、作业本费标准:
高中:25元/生·期
初中:20元/生·期
小学:一至二年级14元/生·期,三至六年级15元/生·期。
四、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100元/生·期。建瓯二、三中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140元/生·期。东游中学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130元/生·期。
五、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以及中小学校服等代办收费,城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农村初中、小学已取消上述代办收费项目,不得再收取。
六、学费、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中小学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范围,不缴存财政专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代办费期末结算有结余的,应退还学生,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各校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今后如有新增收费,需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通知后方可执行,并及时变更公示牌收费标准。任何未经批准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有关单位将按法规严肃处理。
附:建瓯市2007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表
建瓯市物价局 建瓯市财政局 建瓯市教育局
2007年8月25日
抄报:南平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建瓯市2007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表
年 级 |
课本费最高限价(元/生.期) |
一年级 |
27 |
二年级 |
29 |
三年级 |
50 |
四年级 |
54 |
五年级 |
54 |
六年级 |
56 |
七年级 |
107 |
八年级 |
121 |
九年级 |
109 |
高 一 |
278 |
高 二 |
232 |
高 三 |
111 |
注:市实验小学、市第一小学一、二年级 因使用注题教材,课本费加收10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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