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综[2004]37号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及其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县、区)申请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二)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五)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
二、小学、初中招收的借读生总人数在不超过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班级人数15%的范围以内。
三、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杂费和代办费)为:
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
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1300元;
鉴于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及初中、小学生培养成本比较高,这三个设区市所属的县城城关及以上的中、小学,其借读费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范围和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情况自行确定。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指标挂钩的赞助费。
四、借读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孤儿、特困家庭的子女,因生活需要在监护人常住地初中小学就近读书的,可减收或免收借读费。
五、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就学初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入学的,免收借读费。
六、学校收取的借读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抵项财政预算内拨款。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各设区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和最高收费限额内,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下达各校执行,同时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八、本通知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以前有关的借读生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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