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综〔2012〕342号
为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2〕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已报名参加福建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2年9月1日后出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
对于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4)的要求进行政审。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5,以下简称《政审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附件6,以下简称《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省厅政治部审定。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过于肥胖和过于消瘦按以下方法判定: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的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的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0.6)。
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灵敏,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面试合格。
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对考生的军检,除身高标准按男性考生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不低于1.58米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招生院校相关规定执行。
3.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应填写在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高等院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和政审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其中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军检,无须参加体能测试),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政审。参加面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表》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2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1.面试对象
对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第一志愿线上考生,按男、女和文、理招生计划的5倍数确定面试考生名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专业面试时间:7月3日-4日。面试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专科专业面试时间:7月26日-27日。面试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福建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3日-4日。7月3日安排福州、泉州、三明、南平、平潭综合实验区考生面试,7月4日安排厦门、漳州、莆田、龙岩、宁德考生面试。面试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以上面试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外,不再另行通知。
3.面试程序和方法
招生面试工作按面试、体能测试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安排面试一次,不重复面试。具体方法如下:
面试、体能测试依照上述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测试,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不合格者,不安排参加体能测试。考生对测试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在场值班的监察人员提出。
4.政审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在填报公安类志愿后,须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索取《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表》,也可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www.fjgat.gov.cn)下载政审表格,并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政审。《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表》由政审单位密封后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点。
5.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考生须按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体能测试费100元,参加军检的考生按照军检标准交纳费用。考生参加面试的路费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报考公安院校经面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应及时(本科专业7月6日12时前,专科专业7月29日12时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公安海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本科专业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专科专业执行专科录取控制线。
2.院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招生总计划的120%比例调档,择优录取。
3.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高等院校的录取。
三、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治〔2011〕439号)有关规定实施,由招生学校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招生纪律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并取消今后从事招生工作的资格。
(二)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2012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2.2012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招生计划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
4.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5.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6.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
审查表
7.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2012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附件2:2012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招生计划表
附件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
附件5: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附件6: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
附件4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7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别 |
测试项目 |
合格标准 |
男
子 |
10米×4往返跑 |
11"6以内(含11"6) |
1000米跑 |
4′35"以内(含4′35") |
立定跳远 |
2.2米以上(含2.2米) |
女
子 |
10米×4往返跑 |
12"6以内(含12"6) |
800米跑 |
4′30"以内(含4′30") |
立定跳远 |
1.5米以上(含1.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