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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http://www.jojy.net  2010年12月22日    作者:社管办    点击数:601
 
 

    一、幼儿园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并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幼儿园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三、幼儿园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儿童休息、活动场所严禁点蚊香,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加热器具等电器设备。

    七、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八、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九、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十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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