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者提出筹设申请(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申办报告;
第二步: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书面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步:筹设(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产证明、员工资格证明;
第五步: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书面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第六步: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登记申请表、办学许可证、似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校章程;
第八步:登记机关完成登记程序(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注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等。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章程应规定: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5、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健康证、保安证、聘任合同等。
8、消防部门“建筑(装修)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
9、为学生(幼儿)提供餐饮的学校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需填写《福建省幼儿园(班)注册登记表》。
1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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