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行政 >> 招生考试 >> 政策规定 >> 正文



建瓯市招生考试中心



 

关于办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手续的通知
各高中学校: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照顾手续办理工作已展开, “注意录取”材料上交市招生考试中心,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注意录取” 手续的办理
    在校生由学校组织,社会考生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组织。考生领取注意录取登记表后,须到有关单位盖章或开据有关证明,在校生将相关材料交学校,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交市招生考试中心,社会考生直接将材料交市招生考试中心。
    二、各类“注意录取”手续办理相关单位
    ★烈士子女,由设区市民政局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相关栏目中盖章确认后,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应提供本人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和复印件(须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学校应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下同),将《登记表》交所在学校填写获奖项目,学校汇总后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送县(市、区)教育局盖章后,连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应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国家民委认定的聚居区(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分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由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相关栏目中盖章确认后,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建瓯无此类对象考生);
    ★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随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原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随附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台湾省(金门、马祖)籍考生,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台办在《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相关栏目中盖章确认后,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以上表彰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应出具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国家二级运动员;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出具相关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出具证明原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应出具部队师以上(含师级)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应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证明原件或有关证件原件、复印件,交市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附: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照顾政策
 
 
 
 
 
 
 
 
 
                                                                         建瓯市招生考试中心
                                                                        2010年4月30日
 
 
 
 
 
 
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照顾政策
(闽招委[2010]6号摘录)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第五十五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六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征求志愿时进行,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五十七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在6月底前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十二章  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五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第六十一条  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2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上交当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凡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未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六十二条  投档录取时,凡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享受的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在闽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该项目加分不作为固定加分进入排序,只是在检索考生平行志愿时,才作为相关志愿栏目的加分处理。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建瓯市教育局 制作维护:建瓯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条件装备站
地址:福建省建瓯市解放路192号 邮编:353100 技术支持:
电话:0599-3833882 电子信箱:josjyjbgs@163.com 闽ICP备0501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