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闽教生[1995]4号
各地(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省人民政府闽政办(1993)91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中小学应配备相应数量图书册数,并以此作为考核实现“两基”达标任务,实现“两基”达标任务条件之一。经调查摸底,我省要在1998年前实现“两基”达标任务,按现行标准配备图书的要求,全省中小学的装备图书尚缺3704万册,此数额之大,需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作极大的努力才能完成。为促进和引导全省中小学加速图书装备工作,现对年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积极宣传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重要性。中小学图书馆工作是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两基”达标的必备条件,作为学校不可缺少的办学条件之一,对教育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好形势,抓住有利时机,把中小学图书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根据“两基”达标要求,制订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配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开创我省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的新局面。 二、增强图书质量意识,加强馆藏优化工作,严格把好购书质量关,把图书馆(室)办成师生精神食粮的主要基地。衡量一所学校图书馆的优劣,不仅检查其数量标准,更主要是视其藏书质量。藏书质量的主要要求是:(1)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达到塑造人、鼓舞人、催人向上、陶冶情操、培养品德等目的;(2)密切配合教学,有利于学生巩固知识、扩大知识面、启迪思维、开发智力;(3)把图书馆(室)办成师生喜爱的学习场所,以优质图书吸引人,培养学生爱读书、多读书、读好书、以书为师、与书为友、与馆为伴的良好学习习惯;(4)有利于教师备课、查阅资料、进行教学研究、探索教改、增长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为了配备好高质量的图书,国家教委自1992年起已陆续发布多批中小学图书馆(室)必备书目,这些书目将为学校图书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起到导向作用。国家教委还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这些书目的配备情况作为评估、考核中小学办学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验收。我委对学校的“两基”评估及中学定级达标验收中有关学校图书装备的检查考核由装备管理部门和有关处室具体负责,在按国家教委教备(1991)70号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和闽教生[1994]22号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检查验收的同时,加强对馆(室)进书、藏书质量的检查审评,严格制止某些部门把积压、滞销或不适宜于学校师阅读的书籍向学校倾销,更应严禁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书刊流入学校。如发现上述现象或收受回扣盲目采购书籍的,教育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报我委备案。 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图书馆装备归口管理体制,促进图书馆装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轨道。今后购置图书要与图书馆建设、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切忌各行其是,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专做经销业务,尤应反对牟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正常的图书发行费的收入必须严格掌握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增加图书购置的投入及必要的管理费等费用,教育部门对上述收入的使用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另订。 三、上下共同努力,多渠道集资,加速中小学图书装备工作步伐,争取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两基”同步达标。基础教育工作,按“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的配备,主要责任在地方。为此地方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学校多方集资建设图书馆(室),购置必备图书,以配合“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为促进和引导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图书装备工作加速发展,我委决定在1995年调剂出100万元作为中小学图书购置补助费,主要用于100所中学和100所小学“省级达标图书馆”(见闽教生[94]034号文)和部分“两基”达标学校的图书馆购书的补助。要求各地和学校在有限经费的情况下,首先应保证购置国家教委颁布的必备图书和我委推荐的书目。省补助经费与地方(含学校)自筹资金的比例为1比3,即省初助1元、地方出资3元。为保证图书装备计划的落实和图书的及时订购发送,必须首先做到购书款及时到位。自筹资金到省后,省的补助费才给予兑现。自筹资金购书按交款先后次序安排,以当年补助款用完为限。 四、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图书装备是项长期而又是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又与“两基”评估工作紧密联系。因此各地必须加强领导,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稳定的专职人员负责中小学图书馆的管理和装备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为教育服务,为基层学校服务。努力搞好图书馆达标和统一订购图书工作。至于省与地市县办事机构如何分工合作,及其他需解决的问题,可由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与地市具体协商研究确定而行。 附:国家教委国图秘字[1993]003号文和国图秘字[1994]010号文。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