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生(88)011号
闽劳监(1988)006号
(88)闽财事字第042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劳动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实验室建设是学校三大基本建设之一,学校实验教学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四化建设合格人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促进中学实验室建设,保障实验人员安全和健康,加强实验教学工作,根据原教育部(83)教供字071号《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卫生部等7个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以及一九八0年五月份实施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谨慎,参照其他省市实验人员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我省中学(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实验人员(包括有关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保健费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各校应切实采取不断完善实验室设施,改善工作环境,尽量减少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加强机械通风设备,冲洗水池,改善自然通风等保障实验人员安全健康的根本措施,以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 保健费的发放范围与标准
1、 学校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教师或实验员和化学授课教师按月发给保健费,标准见下表:
实验完成率
当月发放保健费标准
人员 |
80%以上 |
50-80% |
50%以下 |
化学实验教师或者实验员 |
10 |
5 |
/ |
化学授课教师,物理、生物实验教师或实验员 |
8 |
4 |
/ |
表中实验完成率为:当月实际完成演示和学生分组实验项目数/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当月教学进度中应完成的演示和学生分组实验项目数。
2、 保健费的发放要严格控制,每月发放要按实际情况造册,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反对平均主义和谎报。
二、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标准
1、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和标准见下表:
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
人员 |
工作服(白大褂) |
毛巾和肥皂 |
防护手套 |
放毒面罩 |
纱口罩 |
半统雨鞋 |
化学实验教师或实验员 |
二年一件 |
半年各一条 |
公用2付 |
公用一付 |
半年一只 |
二年一双 |
化学授课教师和物理、生物、小学自然常识实验教师或实验员 |
公用2件(小学公用一件) |
公用半年各2条 |
公用一付 |
公用一付 |
半年一只 |
/ |
物理、生物授课教师 |
公用2件 |
公用半年各2条 |
公用一付 |
公用一付 |
/ |
/ |
电教或电脑室教师 |
公用2件 |
公用半年各2条 |
公用一付 |
/ |
/ |
/ |
仪器供应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
公用3件 |
公用半年各3条 |
公用3付 |
公用一付 |
/ |
/ |
2、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应向当地劳保用品商店或专柜购买、凭劳保用品商店或专柜发票报销。可根据不同工作需要选购合适的品种。
3、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发放和保管制度。发放计划须按期造册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公用、备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转移外借。工作表动,发放标准也要相应变动。
三、 发放保健费和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经费在教育事业中开支。防护用品和保健费是保护有关人员安全健康需要而发放的,不是工资福利待遇。
四、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