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药品在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中、小学校实验室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校办工厂和其它学校实验室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物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以及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好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教研组核准,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专业人员采购。
第四条 化学药品的采购运输可参照国发[1987]14号《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化学药品购到后,实验教师应与教研组长根据申购计划、发票与实物一-核对验收。购货发票须经实验教师、教研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经验收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做好仓库帐。
第六条 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清查,填写好各种药品的实际消耗量,经教研组长签字、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帐面数字。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贮放管理
第七条 规模较大、药品采购量较多的学校应建立一个贮存化学药品的地库或利用结构结实、地面容易冲洗且不燃烧的房间作为药品库房(或称危险品仓库),用以贮存大宗药品、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
第八条 除剧毒、易燃的危险品外,一般小批量药品可贮存于化学药品室内(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可允许只设化学药品室),严禁化学药品与教学仪器同室混放。药品应根据科学原理、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门别类上柜入橱,定位存放。
第九条 化学药品的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药品柜、橱门上还应贴上定位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
第十条 化学药品仓库和贮存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震、防压、防潮、遮光、防火、防盗等设施。
第四章 危险药品的贮放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伤亡事故的化学药品统称为化学危险药品。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本章的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应把大宗药品、剧毒药品、危险品贮存于库内,并在库内设一个剧毒药品专柜用于专放剧毒药品。
第十三条 没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至少应在化学药品室内分别设危险药品专柜和剧毒药品专柜,用以贮放这两类药品。
第十四条 凡学校实验室有“附表二”所列的危险药品和“附表三”所列的剧毒药品均应分别贮放于危险品库(柜)和剧毒药品柜内,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第十五条 一般危险药品只需单人单锁保管,但必须严格做到防震、防撞击、防摩擦,轻拿轻放,谨防事故发生。而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领用时必须经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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